关于对外提供诚信信息查询等事项的通知 | 2017-06-14 |
关于对外提供诚信信息查询等事项的通知
辖区各有关单位、个人:
按照中国证监会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的要求,我局负责天津辖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外服务工作。现将诚信档案记入申报、查询申请、更正申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外服务工作项目
按照《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,我局负责办理下述诚信档案对外服务工作:
(一)根据《暂行办法》第九条规定,负责接收、审核、录入辖区内符合《暂行办法》第七条、第八条(二)款规定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的表彰、奖励、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;
(二)根据《暂行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负责接收、办理辖区内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;
(三)根据《暂行办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负责接收、办理辖区内符合《暂行办法》第七条的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更正申请。
二、申请办理的工作流程和要求
(一)提出申请
申请人应先自行下载填写申请表格,并按表格备注要求备齐相关证明材料,之后现场办理查询、录入和更正申请事宜。申请表格详见本《通知》附件。为保证申请办理效率,申请人应在表格相应位置准确填写组织机构代码、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,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不明事宜,可先电话咨询。
(二)办理部门
办理部门:天津证监局法制工作处
联系电话:022-23191585
办公时间:8:30-11:30,13:30-17:00(节假日、公休日除外)
办公地址: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98号
(三)办理流程
1.我局收到表彰、奖励、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申报后,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,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诚信档案。
2.我局收到诚信信息查询申请材料后,经审核符合《暂行办法》规定的,在收到查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反馈申请人。
3.我局收到诚信信息更正申请材料后,经审核符合《暂行办法》规定的,在收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。
(四)材料上报、信息查询使用要求
1.辖区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保证自己申报、依法报告、公告的诚信信息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如发现存在虚假内容的,我局将根据《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2.辖区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违反《暂行办法》规定获取、使用、泄露诚信信息。如发现违反规定的,我局将根据《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三、本通知未尽事宜,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。
附件:
天津证监局